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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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郁广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12176.2元。 二、被告徐州顺风汽车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元,由原告***负担259元,由被告郁广玉、***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