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1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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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亚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亚太安信达铝业有限公司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票据利益92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