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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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班雅美容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再上浮50%计算),以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5万元。 二、对***、***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位于无锡市的房屋所有权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无锡市班雅美容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锡市班雅美容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70元减半收取为12535元,该款***已预交,由***负担100元,由***、***、无锡市班雅美容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435元,***、***、无锡市班雅美容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