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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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25200.42元、利息(截至2019年11月28日为3519.53元;自2019年11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200.4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负担。此款已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预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