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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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保险理赔款398035.75元; 二、驳回***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90元(***已预交),由***负担7246元,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负担5644元。***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5644元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