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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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龙华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龙华染整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江阴市诺科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龙华染织五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龙华染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8797508.26元、利息406283.10元,及以8797508.2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的利息; 二、江阴龙华染整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240000元; 三、江苏龙华集团有限公司就江阴龙华染整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江阴龙华染织五厂有限公司就江阴龙华染整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江阴市诺科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就江阴龙华染整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就江阴龙华染整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就江阴龙华染整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诉讼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对江阴市诺科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阴市××镇××路××号的房屋[权利证书编号:澄房权证江阴字第fhs0004401号、fhs0004402号],位于江阴市××镇××村的土地[权利证书编号:澄土国用(2009)第8558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债权数额167万元、100万元、35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0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2907元(交行无锡分行已预交),由龙华染整公司、龙华集团公司、龙华染织公司、诺科生物公司、***、***负担。交行无锡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龙华染整公司、龙华集团公司、龙华染织公司、诺科生物公司、***、***直接支付给交行无锡分行,本院不再退还,由龙华染整公司、龙华集团公司、龙华染织公司、诺科生物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交行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