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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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6971.04元,利息3692.61元,罚息114.8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10月21日止,此后按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如***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有权行使抵押权,对***名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路××段××号××山苏迪亚诺第H22号栋1007号房产[不动产证权证号:望房权证星字第7××**,抵押证明号:望房他房他证星城镇字第6130018**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62元,减半收取2381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