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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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42311.80元,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42963.96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2000元、担保费5000元,合计27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宁波若男服饰有限公司、宁波永立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安雅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宁波若男服饰有限公司、宁波永立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安雅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财产保全费2596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956元,由原告***负担4604元,被告***、宁波若男服饰有限公司、宁波永立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安雅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