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链丰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9380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佛山链丰化工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链丰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3.5元、财产保全费702.8元,合计1456.3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链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829.7元,由***负担626.6元。***负担的份额应与上述第一项同期迳付佛山链丰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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