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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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311402.29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计算方式:截止到2020年4月7日利息15385.56元、罚息2925.97元、复息630.58元;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以本金311402.29元、利息1538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计算罚息、复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9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70.17元、财产保全费2176.72元,合计8446.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直接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