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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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共计122000元; 二、被告一翁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57946.26元; 三、驳回原告李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9元,由原告李飞负担102元,由被告一翁涛负担1937元,因原告李飞已预交,故被告一翁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李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