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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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民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民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10000元; 三、被告一孙起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民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6985.03元; 四、被告二张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民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8040.81元; 五、驳回原告杨民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6元,由原告杨民民负担629元,由被告一孙起鹏负担1359元,由被告二张路负担1158元,因原告杨民民已预交,故被告一孙起鹏、被告二张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各自负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杨民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