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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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72民初844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支行,住***。 负责人:甘达宏,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鹏程,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伟光,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件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129233.7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6月8日,拖欠利息1928.18元、罚息4291.93元、复利70.44元;后续利息按照年利率9%计算;后续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在贷款利率水平上浮30%计算;后续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均计至全部款项偿清为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8131.4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称“2019年6月8日”为笔误,应修改为2020年6月8日。 需要交代的程序性问题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孔鹏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就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 原告主张,2019年3月14日,由原告作为贷款人(甲方)与被告***作为借款人(乙方)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原告还出具个人贷款放款单以及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双方约定:授信额度50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13个月,在额度支用期内,乙方可以余额循环使用上述额度;贷款利率以甲方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贷款利率在借据中约定。放款单及借据均写明利率为年利率9%。对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本金,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和借据均有“***”字样签名捺印。放款单和借据均载明了贷款起止时间为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6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原告主张被告自2019年12月开始逾期还款,提交了还款明细表显示截止至2020年6月8日,被告拖欠本金129233.78元、拖欠利息1928.18元、罚息4291.93元、复利70.44元。原告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予以证明为本案支出律师费8131.45元。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以(2020)粤1972民初84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存款143655.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予以实施。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当庭的陈述进行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交证据本院均确认其真实性。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及借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从2019年12月开始出现逾期情况,截止至2020年6月8日,被告拖欠本金129233.78元、利息1928.18元、罚息4291.93元、复利70.44元。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全部贷款本金,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20年6月8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129233.78元、利息1928.18元、罚息4291.93元、复利70.44元,有还款明细表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后续利息按照年利率9%计算,罚息对欠款本金按前述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原告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诉请律师费8131.45元合法有据,且未超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内容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29233.78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2020年6月8日之前的利息为1928.18元、罚息为4291.93元、复利为70.44元;自2020年6月9日起,后续利息按照年利率9%计算,罚息对欠款本金按前述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支行支付律师费8131.4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87元、保全费1238元,共计2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单晓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敏仪 罗戍娜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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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