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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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借款本金82725.01元、手续费4369.43元、透支利息(截至2019年9月21日的透支利息为4973.12元,2019年9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82725.0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东莞市凤岗飘亮童装店名下的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S1××**、发动机号SSP5881、车架号LJ8F7C5HXHB014829)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负担25元,被告***、***、东莞市凤岗飘亮童装店负担1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