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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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 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0008.3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2元减半收取计1941元,由原告负担14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1800元;速递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