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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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万东药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玺康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春市玺康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万东药业有限公司货款800000.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被告长春市玺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