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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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骏泰置业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宿迁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浙江国泰水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国泰水产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骏泰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89206134.67元及利息(其中,34206134.67元自2018年6月12日起,35000000元自2018年9月28日起,20000000元自2019年1月8日起,均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中的64206134.67元本金及利息(其中,9206134.67元自2018年6月12日起,35000000元自2018年9月28日起,20000000元自2019年1月8日起,均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66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300元,合计566964元,由被告浙江国泰水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对其中的170089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对其中的122422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0664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
| 裁判日期 | 2019-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