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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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于2020年4月13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货款58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5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3070元(***已预交),由***负担7729元,由***负担5534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