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徐州沛驰车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徐州沛驰车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签订的《沛驰车业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被告徐州沛驰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05283元,并支付利息(以20528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9%,从2018年9月11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8日止为23286元,之后利息计算至房款全部返还为止)、违约金2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9元,由被告徐州沛驰车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