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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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在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应收账款46951412元及该款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13962500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算、10706412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算、200925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算、547500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算、547500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算、547500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算、547500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算,计算标准为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46951412元及该款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13962500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算、10706412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算、200925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算、547500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算、547500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算、547500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算、547500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算,计算标准为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

三、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对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485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163018元,由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60467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向本院预交423485元,各方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用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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