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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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业权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4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沈阳业权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沈阳市于洪区2门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书;二、反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反诉原告沈阳业权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面积差价款59189元”; 二、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4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沈阳业权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920.83元; 四、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沈阳业权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43.60元,由反诉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沈阳业权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