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粤灿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宏图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一广东粤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宏图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7572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875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起计至货款偿清之日止)。 被告二***对被告一广东粤灿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元(原告已预交1010元),由被告广东粤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