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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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借款本金142253.46元、分期手续费6909.24元、透支利息(截止2019年3月20日的透支利息为8376.62元,2019年3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42253.4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J8F7D5H5HF918196)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13元,减半收取2156.5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负担25元,被告***、***负担21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