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凌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位于盐城市区的房屋并返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凌玲负担。被告***、凌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80元,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8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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