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继续赔偿原告汪**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50096.97元;

二、被告扬州市星语雅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继续赔偿原告汪**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292010.95元;

三、驳回原告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49.5元,由被告扬州市星语雅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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