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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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扬州市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借款本金45351.82元及利息、罚息等(截至2020年6月19日为6209.77元;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二、被告扬州市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扬州市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90元,由被告***、***、扬州市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