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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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74700.63元,因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已分别为原告垫付2000元、10000元,故实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应支付原告***62700.63元、支付被告***2000元,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1159元,由原告***负担439元,被告***负担720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鉴定费1400元,应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1300元,原告***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