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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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79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179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6年4月起计算至还清款日止); 二、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6年7月起计算至还清款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由原告***、***承担20元,由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