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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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淄博分中心透支款本金本金49598.9元、利息26448.3元、费用3488.72元,共计79535.9元(截至2020年7月19日);自2020年7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费用等按《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