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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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3民初95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涉案车辆买卖合同于2020年4月27日解除;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车款238000.00元,***同时返还涉案车辆;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80.00元,由***负担3544.00元,由***负担8036.00元。一审公估费损失400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29.00元,由***负担4595.00元,由***负担123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