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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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死亡赔偿金8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合计112000元(给付时将被告***已给付的35000元扣除其应赔偿的8175.27元及案件受理费1738、财产保全费1020元剩余24066.73元直接给付被告***,即给付原告方87933.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26220元、丧葬费34266.50元、交通费1695元、误工费1323.99元,合计163505.49元的50%的90%即73577.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3505.49元的50%的10%即8175.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456元,被告***负担173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