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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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嘉煌公司与三建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 二、嘉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建公司工程款743024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6090939.05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三建公司在74302448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嘉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建公司停窝工损失(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为14448065元,此后应按每日14387元的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俊安公司就本判决第二、四项确定的嘉煌公司的义务向三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三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嘉煌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65708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565000元,合计2135708元(三建公司预交),由三建公司负担135708元、嘉煌公司负担200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8794元(嘉煌公司预交),由嘉煌公司负担。上述费用由当事人自行交接,本院不再退还,嘉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承担的2000000元直接给付三建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