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天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廷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海天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超付的工程劳务费356281.5元; 二、驳回原告青海天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原告青海天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605元,被告青海廷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