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江百仕德机电有限公司
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百仕德机电有限公司货款581050元及利息(其中353050元从2018年12月10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28000元从2019月9日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610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11980元,由被告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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