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明天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9民初57号民事判决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9民初57号民事判决三项;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垫付的鉴定费2000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10元,***负担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40元,由***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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