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三明天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9民初57号民事判决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9民初57号民事判决三项;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垫付的鉴定费2000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10元,***负担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40元,由***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