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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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江苏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2020年5月25日起解除; 二、被告江苏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66000元及利息(以266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35%计付); 三、被告江苏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266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4元,由被告江苏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