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管理(林业)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恩施市龙凤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1日作出的恩龙政发[2019]40号《关于店子槽村喻家河组木耳山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恩施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恩市政复决字[2020]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驳回原告恩施市龙凤镇店子槽村喻家河组陈学堂等44户村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恩施市龙凤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