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丹阳华宝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江苏驰瑞车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丹阳华宝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驰瑞车业有限公司代偿款2605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代偿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如被告丹阳华宝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债务,被告***、***各承担被告丹阳华宝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未能履行部分的三分之一;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8元,由被告丹阳华宝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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