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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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753.40元、误工费102.30元、交通费50元、车辆损失2000元,共计人民币2905.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20.2503万元、施救费1550元、评估费1万元,共计21.4053万元的70%即人民币14.9837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负担483元,由***负担1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