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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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湖南江山资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和一酒店连锁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租赁合同书》于2016年5月16日解除; 二、被告湖南和一酒店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江山资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9845100元及违约金564601.66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6年5月16日),后期违约金自2016年5月17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以9845100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和一酒店连锁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200万元抵扣所欠原告湖南江山资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款项; 四、被告湖南和一酒店连锁有限公司对房屋所作的装修、购置的设备设施、属于维修和配套原有设施设备归原告湖南江山资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五、被告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和一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和一酒店连锁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湖南江山资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湖南和一酒店连锁有限公司因酒店腾退造成的各项损失3000000元; 七、驳回被告湖南和一酒店连锁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八、驳回原告湖南江山资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594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19400元,共计134994元,由被告湖南和一酒店连锁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和一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