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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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大爱嘉华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爱嘉华公司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8,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11元,减半收取303.5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