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佳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长春市九台区广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九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九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长春佳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九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长春佳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三、九台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长春佳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九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台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长春佳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