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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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万元并支付截止至2021年2月23日利息、罚息334787.41元及之后罚息(以49.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0.28125‰上浮50%计收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还款内容在最高额人民币74.8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37元,减半收取计6068.5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