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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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7月17日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于2017年2月28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合伙资产分配款268831.1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合伙资产分配款241948.05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合伙资产分配款179220.78元; 五、上述款项从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支付时止,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40.00元,由原告***负担14702.88元,由被告***负担3988.49元,由被告***负担3589.64元,由被告***负担2658.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