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
扬州精秀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扬州精秀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5717.39元、利息8018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8日),共计5075898.39元,并承担2019年7月8日后借款本金4995717.39元的利息(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0375%计算);

二、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扬州精秀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仪征市刘集镇盘古工业集中区面积为152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面积为8053.88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仪征市不动产权第0000080号]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依法变价后所得款项在6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精秀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66元,依法减半收取233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83元,由被告扬州精秀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扬州精秀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被告***、***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766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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