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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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3%的标准,从2017年5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45%的标准,从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