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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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凯蔚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凯蔚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 二、被告上海凯蔚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对被告上海凯蔚酒店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凯蔚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负担1,975.50元,两被告负担219.50元,两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