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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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2民初6191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瑞沅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3390677.76元; 三、驳回安徽瑞沅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894元,由安徽瑞沅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179元,由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4715元,一审反诉费83400元,由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本诉保全费5000元,反诉保全费5000元,均由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安徽瑞沅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29616元,由安徽瑞沅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294元,由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900000元,由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00000元,由安徽瑞沅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