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皖南青峰竹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皖南青峰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尚欠转让款1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4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6074元,由原告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1074元,被告安徽皖南青峰竹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