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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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066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重庆谭英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被上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借款本金4428611.07元、截止2019年3月21日欠付的利息23279.75元、罚息2686.13元、复利12.66元,并从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以借款本金4939995.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上浮50%的标准计付罚息,以利息23279.75元为基数按前述罚息利率计付复利,并自2019年4月13日起,以4428611.07元为基数按照前述罚息利率计付罚息至付清之日止,再以利息23279.75元为基数按前述罚息利率计付复利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三、上诉人重庆谭英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重庆银行龙头寺支行律师费1万元;

四、原审被告***、***、***、重庆方辰控股有限公司、重庆达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园区工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上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在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原审被告***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号、房地产权证号为206房地证2009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被上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对原审被告重庆盈丰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七、驳回被上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46607元,减半收取23303.5元,由重庆谭英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方辰控股有限公司、重庆达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园区工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8846.5元,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负担4457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由重庆谭英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方辰控股有限公司、重庆达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园区工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14元,由被上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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